国内航意航延组合险

产品咨询及服务热线:400-810-2688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400万 起飞延误最高600元 须提前48小时购买
¥40.00
保费:¥40.00 立即投保
保障权益
投保须知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
客户告知书
保障责任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400万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5万
起飞延误3小时且不满6小时 300元
起飞延误6小时及以上 600元
托运行李延误6小时(含)及以上 1000元
个人托运行损失 500元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 1000元

重要说明:

◆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48个小时完成投保。

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航班取消不赔付

◆本产品投保后,仅在被动变更/取消机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不予保障。

一、合作产品

(1)合作产品

产品名称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华泰综合险2024款(基础款)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4,000,000元

约定航班(含国际)

航班延误

起飞延误3小时且不满6小时,赔付300元;起飞延误6小时及以上,赔付600元,最高赔偿600元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50,000元

托运行李延误

托运行李延误 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托运行李损失

最高500元

证件遗失

最高1000元

保险费

40元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备案号:(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15432112018040504132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注册号:C00015431922019071204532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备案号:(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16号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投保人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18-90周岁。

6.被保人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0-90周岁。

7.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航段限投一份。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华泰财险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  华泰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3.除外责任:

因合作方对保险产品进行调整升级,暂时下线该保险产品的相应航班保障,敬请理解。具体航班如下: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三) 被保险人因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十二)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如何退保?

联系航联客服400-810-2688。

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1)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②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③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④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⑤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⑥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⑦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⑧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⑨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②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③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④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⑤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⑥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⑧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保险金请求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4)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4、航班延误理赔流程是什么?

本保险产品的航班延误责任生效后,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如乘机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无微信账号的,请致电400-810-2688申请线下理赔。

5、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并根据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索赔单证,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个人投保信息授权书

本人确认并授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险”),在如下情形下处理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以下合称“个人信息”),本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所作出的承诺与授权,均已在签署本授权书前向个人信息主体进行充分告知并获得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意 :

 

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本人为投保需要,授权华泰财险直接或通过合作的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收集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如需)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电话号码、邮箱等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投保财产险的还会涉及房屋地址、个人电子设备信息等个人财产信息,投保人身险的还会涉及出生日期、性别、职业、既往症、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用于核实个人身份、判断承保风险、提供保险服务、进行反洗钱审查、进行监管报送以及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而处理个人信息。

本人授权华泰财险通过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查询、调用和处理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如需)合法留存在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或其他方的【判断承保风险所需的个人风险状况信息、社保信息,例如投保记录等】,由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华泰财险反馈评估结果。

 

二、保存个人信息

本人授权华泰财险在提供与本人所购买保险服务所需的时间内存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本人理解并同意,出于提供保险服务需要,本人授权华泰财险在以下情形中将相关个人信息提供给下列主体:

1、依照监管要求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至监管机构或其指定实体(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履行向监管的信息报送义务。

2、向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用于提供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服务。

3、向第三方健康管理服务商或救援服务商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邮箱等个人信息】,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供第三方健康管理服务商或救援服务商识别个人身份,如本人在其他授权文件中已另行授权的,依照其约定。

4、向再保险人和共同保险人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等个人信息】,用于提供发生保险事故时提供保险服务。

本人理解实际保险服务中,第三方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因保险服务而有所不同,本人知晓可以通过华泰财险官方网站https://pc.ehuatai.com(“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第三方个人信息处理者名录”)或拨打客服电话4006095509查询相关信息。

 

四、个人信息权利响应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人知晓可以通过直接联系华泰财险客服4006095509来行使相关个人信息权利。

 

五、其他

1、 本授权书是本人向华泰财险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与华泰财险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而无效。若本授权书系在线勾选或类似方式确认的,本人同意本授权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人不会因此否认本授权书的法律效力。

2、 若本人与华泰财险发生任何争议,本人同意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照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相关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三) 被保险人因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十二)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25

(七)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班延误险、机票取消险、航空意外险、旅行险、综合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40060-95509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