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国内航空意外险

航空意外身故500万 航空意外伤残300万 航空意外住院医疗10万
¥40.00
保费:¥40.00 立即投保
投保须知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
客户告知书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航意险业务合作资质证明材料

及保险产品、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 合作产品

1.中银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保障计划名称

保险条款

保障范围

赔偿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费

中银三星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中银三星B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航空意外身故

500万元
人民币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出发港的该次民航班机的舱门 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不 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机舱外部的期间。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踏入出发港的该次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40元/份

航空意外伤残

300万元
人民币

航空意外住院医疗

10万元

人民币

2.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本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三星B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备案编号为中银三星报〔2025〕163号-1,条款编码为中银三星人寿〔2025〕意外伤害保险036号。

二、 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auib.com.cn

2. 承保公司: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天津、青岛、四川、广东、江苏、浙江、河南、苏州、山东、陕西、石家庄、辽宁、安徽、福建设有分支机构,全国统一服务热线为:4000095566/95566。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范围销售

特别提示: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目前在北京、天津、青岛、四川、广东、江苏、浙江、河南、苏州、山东、陕西、石家庄、辽宁、安徽、福建设有分支机构,在以上区域之外,特殊情况下服务的时效性可能存在影响。

5. 投保范围:暂不支持婴儿(未满2周岁儿童)购买

6. 投保份数限制:

产品名称

保费

份数限制

中银三星B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40元/张/航段

1

 7.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 

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对于投保时提供电子邮箱的客户,保险公司将发送电子保单至您的邮箱。如投保时未提供电子邮箱,您也可以通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绑定,输入您的邮箱信息,保险公司将发送电子保单至您的邮箱。

8. 保费支付方式:

旅客购买本保险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支付渠道单独支付。

9. 保险发票形式: 

本保险提供个人抬头或单位抬头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我的-新单在线(更多服务)-航意险发票申请。

10.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旅客购买本保险后,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及方式进行保单查询及验真: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电话:95566或4000095566;

官方网址:http://www.boc-samsunglife.cn

官方微信公众号:gh_09d7937892d1

三、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7.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9. 猝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五、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 )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六、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七、 常见问答:

1. 如何购买本保险?

您可登录四川航空保险商城渠道购买本保险。

2. 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或者退票,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请致航联4008102688进行退保。

3. 如何办理退保 ?

请致电航联4008102688进行退保。

4.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申请?

(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④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⑤ 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⑥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④ 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⑤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由指定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时,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 保险合同;

②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医院出具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诊断证明书、门急诊或住院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费用明细单;

④ 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⑤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八、 中银三星人寿信息披露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62.25%(2025年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AA(2025年1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详细信息可登陆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boc-samsunglife.cn)查询。

九、 保险条款、费率(略) 下载

特别说明:针对本保险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7.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9. 猝死;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航空意外险】保险产品。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国航世纪大厦20层07、08、09单元,22层、23层

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4000095566

一、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您需向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提供您的客票号、航班号或其他投保必需的基础信息,并授权我们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向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以补全或校验其他投保信息,包括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等,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我方合作的数据服务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其他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