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障险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100万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200元 托运行李延误8小时及以上赔偿500元
¥30.00
保费:¥30.00 立即投保
投保须知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
客户告知书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综合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说明:

◆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

◆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航班取消不赔付。

◆本产品投保后,仅在被动变更/取消机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不予保障。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综合险

产品名称

保障范围

赔偿金额(元)

保险期间

保险费

综合险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

100万

 约定航班

30元/份

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伤残

20万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15万(仅限营运汽车意外)

航班延误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200元。

托运行李延误

8小时及以上赔偿5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丢失

1000元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

1000元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

C00015431922019071204532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C00015432112018040504132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

(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16号

 

二、 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0至85周岁(均含)。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7.保险期间:约定航班

8.特别提示:

(1)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2)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

(3) 本产品投保后,仅在发生航班取消情形下,才能申请退保。

(4)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5)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9.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10.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1.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如需要单独的保单或电子发票,请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服务-我的保单办理。

12.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3.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 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4. 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5. 除外责任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 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十二)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5.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7.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仅可在保单生效前进行变更。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在退票时同时申请退保,保险费会自动退还给您支付的账户中。

4、索赔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基本材料:

1.索赔申请书(需填写完整被保险人信息,事故详细信息);

2.保单号或者保险单;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4.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经过说明,如涉及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防疫部门给出的隔离证明;

若涉及被保险人伤残: 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原件(需遵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进行鉴定)。

若涉及被保险人身故:

1.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2.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指定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4.为指定具体受益人的,所有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如没有上述人员,则指(外)祖父母、外孙女、兄弟姐妹)均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户口本、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文件(例如出生证、结婚证,已故人员也需注明);所有继承人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证关系证明”原件。

若涉及航班延误:

1.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航班延误原因、延误时间;或由保险人自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的民用航班证明;二者如不一致以前者为准;

2.机票或其他航班凭证的原件;

若涉及行李延误:

1.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托运行李跟随航班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机场或者站点的计划抵达时间和实际抵达时间证明、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2.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3.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若涉及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

1.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航班机票原件和领取行李凭证;

2.承运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4. 物品破损说明及可以显示破损程度的相关证明图。

若涉及证件丢失:

1.被保险人向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2.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3.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5、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航班延误险理赔特别提示

(1)客户在厦航网站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2)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7、 航班延误险理赔声明:

(1)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

 

 


 除外责任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 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行李延误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 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九) 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六) 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七) 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八)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九)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十)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十一)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十二)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 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25

(七)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班延误险、机票取消险、航空意外险、旅行险、综合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40060-95509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您需向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提供您的客票号、航班号或其他投保必需的基础信息,并授权我们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向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以补全或校验其他投保信息,包括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等,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我方合作的数据服务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其他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