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综合险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350万 起飞延误3小时以上赔付保额400元
¥45.00
保费:¥45.00 立即投保
投保须知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
客户告知书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重要说明:

◆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

◆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航班取消不赔付。

◆本产品投保后,仅在被动变更/取消机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不予保障。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航空综合险

产品名称

保障范围

赔偿金额(元)

保险期间

保险费

综合出行保障险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

 

350万

约定航班

45元/份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

50万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10万(仅限营运汽车意外)

航班延误

起飞延误3小时以上(含3小时)赔付保额400元。

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1万

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300元/天,仅保障险期间或保单止期后14天内首次确诊保单约定的特定传染病并在该期间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赔付住院津贴,免赔3天,最长赔付14天,无等待期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主) 008号

华泰财险特定传染病保险(A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21】(主) 049号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承保年龄范围:0至85周岁(均含)。

6.特别提示:

(1)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2)本产品须比航班计划起飞时刻提前至少24个小时完成投保。

(3)本保险产品不保障航班预计起飞日前已提前通知或宣布航班延误的情形。

(4)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5)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7.保险期间:列明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

8.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10.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如需要单独的保单或电子发票,请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服务-我的保单办理。

11.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3.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联系航联400-810-2688咨询退保。

3、索赔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身故责任: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c.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d.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e.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f.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g.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h.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i.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伤残责任: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c.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d.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f.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g.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和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通用材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指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出具的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以及由指定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有关的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证明和资料);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除通用材料外,申请身故保险金还需要提供: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除通用材料外,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还需要提供:

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在我们的理赔审核过程中,我们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六)除通用材料外,境外出险、索赔材料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申请保险金还需要提供:

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对该材料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的公证,或由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对该材料的认证书。

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航班延误险理赔特别提示

(1)客户在网站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2)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即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6、 航班延误险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除外责任

1、所有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1)飞机/火车/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a.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b.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c.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d.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被保险人醉酒;

f.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g.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h.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i.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j.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k.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l.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m.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另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n.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o.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p.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q.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r.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s.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二、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三、华泰财险特定传染病保险(A款)条款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其并发症;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者等待期内罹患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而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后确诊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3.被保险人隐瞒病情或故意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境外所在地指定医疗机构规定接受治疗;

4.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罹患的特定传染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2.被保险人在非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在社会药房产生的任何费用;

4.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疗机构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及个人投保信息授权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10

服务热线及投诉电话: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班延误险、机票取消险、航空意外险、综合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0060-95509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个人投保信息授权书

本人确认并授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险”),在如下情形下处理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以下合称“个人信息”),本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所作出的承诺与授权,均已在签署本授权书前向个人信息主体进行充分告知并获得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意 :

 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本人为投保需要,授权华泰财险直接或通过合作的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收集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如需)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电话号码、邮箱等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投保财产险的还会涉及房屋地址、个人电子设备信息等个人财产信息,投保人身险的还会涉及出生日期、性别、职业、既往症、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用于核实个人身份、判断承保风险、提供保险服务、进行反洗钱审查、进行监管报送以及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而处理个人信息。

本人授权华泰财险通过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查询、调用和处理本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如需)合法留存在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或其他方的【判断承保风险所需的个人风险状况信息,例如投保记录等】,由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华泰财险反馈评估结果。

 二、保存个人信息

本人授权华泰财险在提供与本人所购买保险服务所需的时间内存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本人理解并同意,出于提供保险服务需要,本人授权华泰财险在以下情形中将相关个人信息提供给下列主体:

1、依照监管要求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至监管机构或其指定实体(包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履行向监管的信息报送义务。

2、向第三方风险防控平台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用于提供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服务。

3、向第三方健康管理服务商或救援服务商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邮箱等个人信息】,用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供第三方健康管理服务商或救援服务商识别个人身份,如本人在其他授权文件中已另行授权的,依照其约定。

4、向再保险人和共同保险人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等个人信息】,用于提供发生保险事故时提供保险服务。

本人理解实际保险服务中,第三方个人信息处理者可能因保险服务而有所不同,本人知晓可以通过华泰财险官方网站https://pc.ehuatai.com(“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第三方个人信息处理者名录”)或拨打客服电话4006095509查询相关信息。

 四、个人信息权利响应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人知晓可以通过直接联系华泰财险客服4006095509来行使相关个人信息权利。

 五、其他

1、  本授权书是本人向华泰财险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与华泰财险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而无效。若本授权书系在线勾选或类似方式确认的,本人同意本授权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人不会因此否认本授权书的法律效力。

2、  若本人与华泰财险发生任何争议,本人同意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照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相关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您需向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提供您的客票号、航班号或其他投保必需的基础信息,并授权我们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向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以补全或校验其他投保信息,包括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等,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我方合作的数据服务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其他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