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意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 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 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产品名称 | 保障范围 | 赔偿金额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航空意外险 | 航空意外伤害及残疾 (只承保航空意外) | 260万 | 约定航班 | 30元/份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 10万 | |||
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 | 30万 |
特别说明:
◆本产品"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的民航班机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产品“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0%,以高者为准。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 | (华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8】(附) 014号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无任何购保年龄限制。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7.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保险公司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www.ehuatai.com
12.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登陆华泰官网(http://service.ehuatai.com)或微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huataiweidianshang”)提交批改申请,也可拨打人工服务电话400-60-95509。
13.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二)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三)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四) 因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第七条 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常见问答:
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仅可在保单生效前进行变更。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在退票时同时申请退保,保险费会自动退还给您支付的账户中。
3、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1)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②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据;
③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⑤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⑥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保险金给付申请书;②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据;③被保险人身份证明;④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⑤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特别提示
1)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三) 被保险人因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邮编:100025
(七)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810268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经营范围: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再保险分入业务(仅限临时分保分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保险信息服务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1010-9955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3层2座1301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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